11月1日起施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

2019-09-26

生态环境部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的出台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评法》)相关要求,深化环评领域“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对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下简称报告书(表))编制行为,保障环评工作质量,维护资质许可事项取消后的环评技术服务市场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办法》严格落实法律要求,不再强制由具有资质的单位编制报告书(表),明确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也可自行编制报告书(表)。通过更加充分的市场竞争,激发环评市场活力,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提升环评技术单位服务水平和服务意识。同时,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推进实体经济发展。

《办法》着力构建以质量为核心、以信用为主线、以公开为手段、以监督为保障的事中事后管理体系。通过规范编制要求、强化监督检查、实施信用管理以及严肃责任追究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确保环评资质许可取消后,环评质量不下降、环评有关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不降低,为保证环评制度的有效实施提供技术支撑。

《办法》以报告书(表)编制质量为核心,进一步完善日常检查考核机制,对审批后的报告书(表)开展复核,强化重点单位、重点行业靶向监管。实行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双重负责制,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报告书(表)内容和结论进行审核把关。对报告书(表)质量问题实行分类管理,细化一般性质量问题和严重质量问题的具体情形,区分不同情况采取不同处理方式,提高质量监管科学性;对出现报告书(表)质量问题的相关单位和人员提出行政处理处罚与失信记分双重惩戒的管理措施,加大质量责任追究力度。

《办法》突出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强调建设单位对报告书(表)内容和结论负责,推动提高建设单位环保意识,促进建设单位择优选择技术单位,提升环评制度有效性。对报告书(表)存在质量问题的,无论建设单位自行编制还是委托技术单位编制,都要追究建设单位责任;对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存在失信行为的,一律公开相关建设单位和报告书(表)基础信息。要求建设单位在报告书(表)编制过程中,如实提供基础资料,落实环保投入和资金来源,加强环评过程管理。

《办法》结合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中有关强化环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考核分类监管要求,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中关于在生态环境领域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等要求,积极探索建立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环评信用管理体系,营造守信者受益、失信者难行的良性市场秩序。

修订后的《办法》将于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根据《环评法》有关规定和《办法》施行需要,生态环境部正在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指南(试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公开管理规定(试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等三个配套文件,将于近期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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